輔導團採任務編組,其組織如下:
(一)輔導團置團長一人,由局長兼任﹔副團長二人,由兩位副局長兼任。(二)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督學室主任兼任﹔副執行秘書一至三人,由督學室人員兼任。
(三)置輔導委員若干人,由本局督學與學者專家兼任。
(四)置諮詢委員若干人,由本局外聘專家學者擔任。
(五)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督學至少各二人,由團長指派具備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。
(六)置幹事二至四人:國中組、國小組各一人,由教師調兼,負責規畫執行各項輔導工作業務。
(七)輔導團應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,下設各類輔導小組,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。
- 置輔導小組召集人一人,副召集人若干人,由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擔任。
- 置輔導員若干人,得設專任輔導員一人,遴選教學優良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擔任。
- 前項人員每學年遴聘一次。
輔導團為任務編組,掌理下列事項:
(一)團長:綜理輔導團團務。
(二)副團長:襄助團長綜理輔導團團務。
(三)執行秘書:規劃輔導團之輔導計畫與督導執行。
(四)副執行秘書:襄助執行秘書督導輔導計畫之執行及負責行政事宜。
(五)輔導委員:指導各輔導小組之工作計畫與執行。
(六)課程督學:協助課程與教學政策之策畫與推動。
(七)輔導小組召集人:擬定輔導小組年度工作計畫,領導各項工作之確實執行,由副召集人襄助之。
(八)輔導員: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、諮詢、研究等各相關工作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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